发、供电企业之间互抵电量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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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税务》2009年第3期24-24,共1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钟税官: 我们在对某水力发电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供电企业之间的互抵电量是否征收增值税产生了疑问。该企业生产的电力大部分售给大网(该企业与大网企业均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剩余部分售给附近区域居民以及供自身生产、生活使用。

关 键 词:增值税纳税人 供电企业 电量 缴纳 水力发电企业 纳税检查 企业生产 电力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4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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