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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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09年第2期109-110,共2页Accountant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关 键 词:增值税政策 部分货物 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低税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7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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