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问题与争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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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越[1] 黄灿[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长沙410005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期131-133,共3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6BJY01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7Y002);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06JT1009)

摘  要:文章以"本金和基金理论"以及"产权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回顾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是财政部门、国资委、"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共担"及发改委四种观点,并结合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对其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文章认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然的编制主体,既是本金与基金分离的客观要求,又是减少国有资本代理成本的内在需求;其他编制主体均是权宜之计,长远看来必然导致本金与基金混同,引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和部门相互寻租等严重经济后果;修订《预算法》并将国资委职能范围囊括至国有金融资本是实现国资委编制主体的必然要求。

关 键 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编制主体 国资委 预算法 国有金融资本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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