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话语的均衡实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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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奕[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110-116,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8JC820037)

摘  要:法律体系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均衡的话语结构,只有在广义的均衡法律体系概念语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语结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和统一。"中国特色"的民族主义法理应当取法现代性的公民国家建设,围绕法律的历史体系发挥其话语功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法理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准,抓住法律的价值体系做好文章;"法律体系"的建构主义法理应当效法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原则,以法律的规范体系建构为核心基点。三者均衡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历史经验、价值理念及规范内容有机整合于法律体系的动态实践之中。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话语结构 民族主义法理 社会主义法理 构建主 义法理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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