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第二座里程碑——列宁的人权思想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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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安[1,2] 

机构地区:[1]国立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0

出  处:《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15-19,共5页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  金:2008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列宁的人权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2008B2041)

摘  要: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在俄国首创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第二座里程碑。列宁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选举权和罢免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妇女儿童的权利、民族自决权等诸方面。列宁的人权理论虽然未能穷尽对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科学认识,但他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和原则却极为深刻和前瞻。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 列宁 人权理论 主权 法治 

分 类 号:A82[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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