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际性版权公约中著作权的比较及其发展趋势——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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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欣宇[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9期288-289,共2页

摘  要:版权一词来自英语“copyright”,《布莱克法律英语词典》对其的解释为“The right of literary property as recognized and sanctioned by positive law”。本文所谈论的国际性版权公约主要指1886年在瑞土伯尔尼缔结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文简称为《伯尔尼约公约》)、1952年缔结1971年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和WTO的附件I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文简称为《TRIPS协议》)。

关 键 词:《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 国际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发展趋势 著作权 《TRIPS协议》 文学艺术作品 

分 类 号:F20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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