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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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在范[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91-94,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项目(072400450030)

摘  要: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倾斜保护劳动者系劳动法的直接目的,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则是劳动法的终极追求。两者各有其不同的指向、内涵、功能与作用机理,不能相互取代与吸收。劳动法的终极目的对直接目的既具有包容性,又具有制约性,以求保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和谐共处。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支持与限定作为基本理念始终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关 键 词:直接目的 终极目的 包容性 差异性 制约性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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