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兼论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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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润[1] 

机构地区:[1]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82-85,共4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关 键 词:保险 告知义务 形式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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