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及衡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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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如兴[1] 付春杰[1]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6期29-3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尚无业主行使监督权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名誉权侵害认定标准的规定。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但其内容在保护上具有相对性。当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从客观事实、行为方式、主观态度、损害后果4个方面来把握,并合理衡平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为便于司法实践,业主监督侵权的免责事由规定应使用弹性规则。从真实的证明、相当的理由和正当权利的行使这3个方面来认定。

关 键 词:名誉权保护 业主委员会 监督权 衡平 冲突 名誉权侵害 法律法规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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