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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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清霜[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6期54-5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对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电子论坛 著作权 权利人 裁判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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