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纳污能力使用权管理的政策工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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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仁朋 孙佩 张卫华[3] 

机构地区:[1]山东省枣庄市水利勘测设计院,277000 [2]山东省枣庄市胜利渠管理处,277000 [3]山东省滕州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277500

出  处:《治淮》2009年第3期10-11,共2页

摘  要:2002年,修改后的《水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在划定水功能区后要对水域纳污能力进行核定,以便在科学的基础上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水法》的规定,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河流纳污能力的有限性,而且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底线目标,即对河流排污的管理必须以河流纳污能力为基础,入河排污量应当限期削减到纳污能力以下,尚未超过的不得逾越。

关 键 词:河流纳污能力 管理 使用权 保护水资源 工具 《水法》 水功能区 排污量 

分 类 号:X52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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