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权利价值为中心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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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以标[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43-47,共5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如何确定法定赔偿额,公正及时地解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从侵权行为的本质出发,通过分析著作权权利的价值所在,提出著作权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应采取基准式,而不是幅度式或限额式。在具体执行时,应以作品权利价值为中心,以作品存在时间为线索,并结合作品的稿费、版税或许可使用费及其组合来确定最终的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额。

关 键 词:著作权 侵权 法定赔偿 权利价值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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