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瞒报的深层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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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红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2009年第1期60-61,共2页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摘  要:事故瞒报,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对于事故瞒报,无论是行政监管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绝对禁止。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 键 词:安全事故 瞒报 有期徒刑 行政监管 《刑法》 事故情况 事故抢救 法律 

分 类 号:X92[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F402.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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