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及其制度探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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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爱玲[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出  处:《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92-96,共5页Journa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基  金:浙江省法学会课题(08NB8)

摘  要:环境污染具有累积性、缓发性、复合性和社会正当性的特点,所以过分地强调个体承担责任的赔偿方式已难以给予污染受害者以充分赔偿,污染企业也将承受沉重的负担,也会有违社会公平。有鉴于此,法律不仅应重视侵权责任的预防性和惩罚职能,也应重视对环境侵权受害者损失的填补职能,对环境损害的救济应实行个体化与社会化的结合。即通过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损害,既可及时充分地救助受害人,又可避免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保护经济发展。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通常表现为财务保证、环境责任保险、行政补偿等制度。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环境责任保险 财务保证 公共补偿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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