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抵押登记机关之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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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娓娓[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理论界》2009年第3期114-115,共2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采矿权抵押应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在矿业主管机关下设定统一的矿业权登记机关有利于发挥矿业权登记的公示作用。对于登记机关错误应当实现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化。

关 键 词:采矿权抵押 登记生效模式 登记机关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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