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税法和新准则环境下的企业三项经费扣除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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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军 

机构地区:[1]七煤集团公司新建煤矿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年第8期19-19,共1页

摘  要:企业的三项经费是指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各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项目。在企业日常的所得税申报中,按照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虽不提取职工福利费,但也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进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及结转扣除等方面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有着差异或新的适用情形,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中应予以关注与区分。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 工会经费 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 职工福利费 环境 职工教育经费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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