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公约”自2009年3月9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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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西部交通科技》2009年第2期I0001-I0001,共1页Western China Communications Science & Technology

摘  要:《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起正式在我国生效。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在2009年3月9日前取得《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否则不得进入中国港口或其它缔约国港口。

关 键 词:燃油 生效 公约 国际航行船舶 污染损害 中国港口 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 

分 类 号:U677[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U692[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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