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制度变迁中的“诺思悖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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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庆雪[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西部财会》2009年第1期11-12,共2页Wester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目前的制度要求地方政府部分承担当地企业出口退税的款项,这就使其在执行中央政府的制度变革中存在"诺思悖论"。结果是地方政府可能创造不利于企业制度创新的氛围,同时也不会为企业开展的适应退税政策的制度创新分担风险。为解决地方政府在出口退税制度变迁中的"诺思悖论",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沿以下几个方向变迁:一是进一步降低地方政府负担的退税比例;二是杜绝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三是适当给予地方政府将外部利润内在化的激励。

关 键 词:出口退税 制度变迁 “诺斯悖论” 

分 类 号:F752.6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812.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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