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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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心则[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2期8-1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为了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扭转其在我国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采取的举措之一是要及时进行相关的刑事法完善,以使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有法可依,从而符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我国除了于2006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关涉商业贿赂犯罪条款的《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进行了立法修正,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之外,另一颁布的重要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商业贿赂 贿赂犯罪 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97.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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