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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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应君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31120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2期40-41,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关 键 词:盗窃未遂 处罚范围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盗窃案件 情节严重 珍贵文物 定罪处罚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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