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管理模式下项目法人招标、签约主体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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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新[1] 张锋[1] 沈宏[2]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 [2]中国石油管道局

出  处:《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Beijing Petroleum Managers Training Institute

摘  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在项目法人以自己名义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的模式下,三项制度结合得很紧密,而目前普遍存在的还有总公司——分公司管理模式。当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分公司具体承办建设项目工作时,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作为招标人和合同当事人时,三种制度能否做到并行不悖,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针对分公司自行招标能力受限、难以进行备案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 键 词:总公司 分公司 项目法人 招标主体 

分 类 号:TU723.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F426.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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