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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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彪[1]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7

出  处:《全国商情》2009年第6期113-114,112,共3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05&ZD02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功能上而言,保险利益能够起到防止保险沦为赌博工具、防范诱发道德危机的作用。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学者则将保险利益理解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或有效要件。但是,该规定及学说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没有区分保险利益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二是没有实质性地区分保险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生效前后有效要件的不同。要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必须在理论上重新检讨并对《保险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适当修正。

关 键 词:保险利益 生效 有效 主体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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