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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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海盛[1] 

机构地区:[1]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09年第3期60-63,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判别公司发起人不仅以形式上的章程署名为准,还要以实质上的参与公司设立行为作为补充标准。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间的合伙关系,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与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等的信义关系立体展现了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在发起人权利方面,两大法系有着更多的相同之处,但在义务方面,它们却有很大的不同。英美国家以信义关系为基础,形成了不得获取秘密利益、完全披露和注意谨慎义务;而与其相对,大陆法系尤其是我国,主要以法定的出资和返还出资、忠实、谨慎勤勉义务为主。无论公司成立与否,发起人均须承担责任,符合法理,不会影响发起人创设公司积极性,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公司利益。相反,以公司成立与否区分发起人责任,则有失公允,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甚至挂一漏万。至于发起人之间,则应该体现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发起人 信义义务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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