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湘鄂西土司司法自治与土家族家族司法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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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泽友[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学术交流》2009年第3期80-84,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处在武陵地区的湘鄂西土家族,在唐末以来至清朝改土归流前的七、八百年间实际处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司主们在自己的领地里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民间一切的诉讼案件,都只听凭土司主一语判断,土司主就代表着法律并随时可行使司法权力,因此在司法方面也处于一种相对自治状态。土司体制运转了数百年,到后来弊病日显,矛盾也越来越多,这些矛盾导致了土司制度的灭亡。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使得土家族家族司法得以确立。这种家族司法在维护本家本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充当官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而它包含着的朴素的民主公平的家族司法理念,在历史上也产生了积极作用。在国家法律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我们应对传统的家法族规吸取其中有益的精华,扬弃其中的糟粕。经过"传统的再改造",实现土家族家族司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价值转换。

关 键 词:土家族 司法自治 家族司法 

分 类 号:D911.0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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