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市场化现状的宪法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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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晓红[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09年第4期23-31,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之一(编号为0804002)

摘  要:我国的住房市场化方向的确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市场,增加了住房供给,但由于特有的土地所有制、政府角色错位、住房过度市场化、住房市场失灵,尤其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住房问题成为当代中国人面临的一项十分严峻的生存考验。现代宪政国家不仅要求政府保持克制,不侵犯公民的自由权,更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为公民"像人那样生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住房是人必需的生存资料。因此,住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多国宪法和各国际人权公约都以不同方式将住房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所以,将住房纳入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积极作为义务,完善相关住房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规范住房市场,构筑全面的住房保障体系,将有助于公民住房权利的真正实现,使人人居有其所,"安居"然后"乐业"。

关 键 词:住房 市场化 生存权保障 宪法保障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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