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以新《律师法》的不足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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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金华[1] 余经林[2]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2]安徽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09年第4期88-92,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在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新《律师法》仅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规定,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只字未提。在侦查阶段就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益的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有限的阅卷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可分别从阅卷的时间、阅卷的地点、阅卷的程序、阅卷的保障等方面加以构建,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关 键 词: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 阅卷权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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