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公布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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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涉外税务》2009年第4期79-79,共1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近日,西班牙公布了对相互协商程序(MAP)进行调整和完善的皇家法令,适用于从2008年11月18日起的相互协商程序。法令具体内容如下:1.相互协商程序应由西班牙税务总局启动,与行政管理或司法阶段的国内法律补救措施不矛盾。2.如果纳税人提交案例至税务当局以后2个月,或提交需要的额外文件以后1个月内没有得到答复,有关方可以考虑允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关 键 词:相互协商程序 西班牙 法令 税务总局 法律补救 行政管理 纳税人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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