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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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出  处:《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3-12,共10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共同侵权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不能仅因为音频搜索引擎目前被多数用户用于搜索侵权歌曲,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不含有能够合理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则不能认为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内容而要求其断开所有相关链接。在服务提供者并未宣传音频搜索引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服务提供者没有使用过滤机制,以及其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认定其构成引诱侵权。

关 键 词:搜索引擎 链接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引诱侵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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