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写作的语言运用——浅谈起诉状写作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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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罕敏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2年第8期134-133,136,共2页Business

摘  要:凡是有文字的地方就有修辞,但是修辞要以怎样的方式出现才能够真正润色文章,还是很有讲究的。它不应该以一种固定的模式不分场合的随便套用,而应该在不同的领域内发挥它不同的作用,同时借鉴不同修辞的优势来达到兼收并蓄的最高效果。在法律写作中,传统上一向以严谨、规范、庄重、适度为其特征,从而很大意义上排斥了文学的修辞方式,以期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然而法律写作与文学修辞是否真的应该坚守'老死不相往来'的绝对区分还是应该以其包容性来接纳文学修辞中可取的成分呢?

关 键 词:法律写作 文学修辞 精确性 模糊性 

分 类 号:D90-05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H1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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