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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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耀华[1] 揭志刚[1] 

机构地区:[1]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出  处:《发现》2007年第S2期124-126,共3页

摘  要: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了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实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真实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依一般的规则,从无权利者那里取得票据,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但在票据上也坚持这样的原则,将导致票据交易的不顺利。票据是一种融通的金融工具。作为融资的一种手段,就必然要求票据在流通中不受任意阻碍。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真实票据 持票人 受让人 重大过失 票据法规定 转让人 转让方 权利人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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