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明码标价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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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佳山 

机构地区:[1]河北省迁安市物价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5年第4期46-46,共1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从上面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关 键 词:明码标价 经营者 诚实守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明码实价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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