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应增加对第三人的告知程序》一文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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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占坤 

机构地区:[1]河北省唐山市物价局

出  处:《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5年第3期42-42,共1页

摘  要:2004年第七期《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刊登的董伟勤同志的《价格行政处罚应增加对第三人的告知程序》一文,读后很受启发,文章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阐述了价格行政处罚应对第三人告知的问题,体现了作者对价格执法的深刻认识。但是,作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作为一名价格执法人员,理解作者的出发点,但不同意作者的观点,因此与董伟勤同志和全体价格执法工作者商榷。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关 键 词:第三人 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 违法主体 价格行政处罚 执法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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