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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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交通建设与管理》2005年第12期65-65,共1页Transport Construction & Management

摘  要: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或CFR(成本加运费)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 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

关 键 词:装运条款 审核信用证 国际惯例 装运期 目的港 证明书 出口货物 运费 运输工作 工作程序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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