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42-46,共5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符,如果存单是真实的,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关 键 词:商业银行 存单纠纷案件 金融机构 新港 存款余额 储蓄存折 证据 天津市 上诉人 真实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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