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实现的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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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兴华[1] 王丽萍[2]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 [2]山东财政学院

出  处:《齐鲁珠坛》2005年第6期53-54,共2页

摘  要: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明显地超前于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对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

关 键 词:税收优先权 纳税人 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 一般债权 先取特权 债权人 税收法律关系 优先性 税款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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