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申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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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齐鲁珠坛》2005年第6期60-60,共1页

摘  要:(接上期) 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 28.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变更备案证明材料有无具体规定? 由于事务所变更情况比较复杂。办法没有对各种变更事项规定具体证明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备案材料作出具体规定。 29.财政部门收到事务所变更备案材料后,是否可以发文表明同意备案? 备案只是一种告知,不存在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说法。为明确备案责任,建议接受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向备案的事务所出具书面回执,注明收到的材料以及日期。但回执上不应当有表明同意与否或者批准与否的文字。财政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满足设立条件情况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0.分所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由事务所(总所)备案还是由分所的备案?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备案 合伙人 规定条件 财政部门 股东 问题解答 过去文件 证明材料 暂行办法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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