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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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27-30,共4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关 键 词:洗煤厂 信用社 银行汇票 城区支行 票据纠纷 滕州市 质押合同 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山东省枣庄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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