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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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4年第9期9-9,共1页

摘  要:伴随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从1998年开始,国家决定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企业改革中从原工作岗位上精减下来的职工集中纳入中心管理,由国家、企业和社会共同筹措资金,为进中心的下岗职工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逐月代缴社会保险费。这一制度的基本期限为三年,也就是说,每个下岗职工在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后,企业与下岗职工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实事求是地讲,在国有企业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充分考虑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尚不健全的现实因素。

关 键 词:促进再就业 妥善处理 企业 企业管理 劳动 

分 类 号:F249.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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