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为什么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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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4年第9期9-9,共1页

摘  要:在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中必须坚持就业优先原则,这是国家批准我省开展试点的基本要求。就业优先原则的核心是,试点企业中,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优先获得经济补偿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所在企业符合国有困难企业条件,支付经济补偿资金能力不足,报经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核准备案,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筹资,给企业以必要和适当补助,确保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就业优先原则既体现了国家时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关怀和支持,也是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积极实现再就业的激励和帮肋,更是合理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

关 键 词:妥善处理 就业优先原则 劳动 企业 企业管理 

分 类 号:F249.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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