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冯象[1]
机构地区:[1]哈佛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04年第9期20-21,共2页Law & Life
摘 要:历史地看,法学院的功用大抵有三: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现代(城市工业文明)社会是“法治化”管理的,政府机构、公司社团和私人业务,为日常运作或处理纠纷,需要聘用大量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这些人才的培育,在多数国家,便由法律系或法学院承担。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让他们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现代国家的立法多半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要专家学者分析注释了,原本矛盾百出的法条语言才可以做成一个看似完整的规则体系,号称“法律科学”,争取为官方意识形态所认可。最后,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
关 键 词:法学院 官方意识形态 工业文明 大学的理想 法律人才 课堂教学 政治妥协 私人业务 思维方式 法治化
分 类 号:G649.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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