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不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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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和礼[1] 罗依群[1]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调解》2004年第8期42-42,共1页People's Mediation

摘  要:前不久,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为逃避共同债务而协议离婚的案件,法院判决这对已"劳燕分飞"的夫妻共同偿还原夫妻共同债务55000元。李男与江女原系夫妻关系。两年前,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为扩大养猪规模,向陈某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一分。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夫妻协议离婚,一切债务由李男偿还。今年一月,陈某经多次催款未果后,将李男和江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偿还到期债务和承担利息。可江女却一直申辩自己与李男早已在去年就已经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债务由李男承担,因此李男所欠债务与己无关。

关 键 词:协议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 存续期间 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 偿还 赣州市 借款期限 法院审理 约定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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