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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支部生活》2004年第12期31-34,共4页

摘  要:逾期不支付工资报酬加付赔偿金国务院近日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 不支付 房屋租赁 出租房屋 条例 赔偿金 

分 类 号:D922.5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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