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当代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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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平[1] 

机构地区:[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合肥230036

出  处:《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61-64,共4页

摘  要:法律存在除了具有物质层面上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外 ,还具有与之相契合的观念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作为内在支撑。法律文化是柔性的法律存在形式 ,它为相应的法律存在提供合法性论证。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着如下两种法律文化 :充满奴性、被动服从的客体主义法律文化以及自主自立又与社会结合的主体主义法律文化。必须要以锐利的主体主义法律文化摧毁传统的客体主义法律文化 ,这应是当代中国构建先进法律文化的努力方向。

关 键 词:法治国家 客体主义法律文化 主体主义法律文化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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