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指数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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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就业与保障》2004年第9期46-46,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对城镇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指数计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1989年至1995年期间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参保职工,其参加工作当年应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在按规定缴费后,其当年缴费工资以其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12予以确认。二、1989年至1995年期间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其当年的缴费工资以当年的本省(不含厦门)

关 键 词:社会保障局 有关问题 福建省 职工平均工资 事业单位 处理意见 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 劳动 工作年限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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