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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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矿

出  处:《中国金属通报》2004年第22期1-1,共1页China Metal Bulletin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07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出口退税。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中矿)

关 键 词:出口退税 炼焦煤 商品代码 半焦炭 执行日期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 报关单 紧急通知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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