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思考——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野下的观察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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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畔[1] 葛玲[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北京仲裁》2004年第3期61-69,共9页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摘  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因立法的简单化和司法实践的复杂化使许多问题仍有进一步推敲的余地。为使该制度能在我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本文尝试着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密切结合,对该制度进行了从理论到规范再到实际运作的全面分析,并提出在时机成熟时应尽快恢复其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面目。文章在对代位权制度进行反思的同时,亦总结了其对其他法律制度构建的几点启示。

关 键 词:次债务人 债权人利益 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代位诉讼 合同法 怠于行使 实体法 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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