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使用权的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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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梅笑 赖华子 

机构地区:[1]江西省民政学校,江西南昌330043

出  处:《社会工作》2004年第11期48-49,共2页Journal of Social Work

摘  要: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对持续占用他人闲置土地发展生产的行为存在法律调整上的疏漏,有必要通过确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效制度来弥补之,通过取得时效这一反映市场配置资源规律的法律制度,闲置的土地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配置到更需要它的人手中,以达"物尽其用,财尽其效"。我国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效的立法宜采英美法例,不应该以"善意"为要件,并确立较短的取得时效期间。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土地立法 立法疏漏 立法完善 取得时效 善意 

分 类 号:F30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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