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不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例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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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宇[1] 姜伟军[1] 王海鹏[1] 毕璇 刘东元[2] 宋力平[2] 

机构地区:[1]吉林省辽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6200 [2]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出  处:《中国卫生工程学》2001年第3期44-45,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Engineering

摘  要:1 案例 案例一 1998年7月6日,辽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饭店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于是依法下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对该饭店予以取缔。(2)罚款1000元人民币。该饭店超过法定期限即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同年9月22日市卫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应依据《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市卫生局在本案中。

关 键 词: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无卫生许可证 依法行政 听证程序 市卫生局 案例 辽源市 卫生行政 人民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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