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生存发展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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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杰 

机构地区:[1]湖北省总宣教部

出  处:《工友》2001年第3期42-44,共3页Workmates

摘  要:一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的有关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工人文化宫、俱乐部是城市(城区)配套建设的一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工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同时,规定了解决办法:"县(包括城市的区)以上各级工会机关办公、宿舍及其所举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业余学校、工会干部学校、科技活动站、疗养院、休养所、国际海员俱乐部等事业单位,所需房屋及设备,由各级政府或部门逐步解决。今后地方政府应将上述工会开展群众工作的文化福利设施,纳入当地城市、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之中,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设。"

关 键 词:工人文化宫 国际海员俱乐部 各级政府 地方政府 地方工会 文化事业单位 全国总工会 配套建设 土地使用 集体福利事业 

分 类 号:D412.6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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