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立法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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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炜民 尹俊杰 

机构地区:[1]北京市园林局风景名胜处,北京100044

出  处:《北京园林》2001年第3期7-9,共3页

摘  要: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又于1992年和2000年两次召开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加快风景名胜区立法,依法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北京市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处、市级风景名胜区八处、区县级风景名胜区十七处,已经基本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风景名胜区体系。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亟待出台一部法规加以规范,各级风景名胜区也一再呼吁尽快立法。北京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风景名胜区工作,1998年以来,贾庆林书记、刘淇市长。

关 键 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管理 北京市 风景名胜区管理 管理工作 立法 永续利用 暂行条例 市政府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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